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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数据产权登记确权之路 —— 国内数据产权登记实践及对成都的启示

2023-11-21 浏览量:3819 成都市经济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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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关系着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根基。其中,数据产权制度是基础中的“基础”,登记体系则是数据确权的逻辑起点和基础设施,科学合理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是保障数据要素市场有序运行的根本所在,对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释放数据要素潜能,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及披露机制。“数据二十条”出台后,北京、深圳、江苏、浙江等地围绕数据产权登记开展了一系列积极探索和创新实践,在制度、平台.应用等方面为成都提供了有益借鉴。成都应抢抓机遇,加快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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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围绕推进数据基础制度、数据要素市场、数字经济等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提出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2022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作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8个地方试点,从推动制度构建、开展登记实践等方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202212月,“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框架,并强调研究数据产权登记的新方式。数据产权登记是推动构建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一环,可以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据的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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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度是要素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在“数据二十条”发布前,数据产权登记也被称为数据资产登记、数据要素登记、数据产品登记。现阶段数据产权登记相关基础性制度、顶层指导尚在探索过程中,数据产权登记并无统一的法定概念。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以数据产权理论为基础建立,根据对数据产权性质认识的不同,数据产权登记也具有不同的内涵,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是将数据产权登记列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登记。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认为,数据产权登记是与物权登记、知识产权登记、其他权利登记等三类既有财产权登记制度相并列的新型财产权登记,具有证明数据产权、降低数据交易成本、保护数据产权和交易安全等三方面的功能。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数据产权登记是指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将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权属情况及其他事项进行记载的行为。数据产权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

另一种是将数据产权登记界定为知识产权登记。最高人民法院秦元明认为,数据产权具有很强的知识产权属性,数据上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知识产权,故此,数据产权登记就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如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指知识产权部门对数据持有人或处理者拥有的符合前款特征的数据资源进行登记的行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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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省市积极探索和构建与数据要素、数据流通特点相符合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如上海、广东、深圳、杭州等地探索开展了“数据资产登记”“数据产品登记”“数据资产凭证”“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数据资产入表”等实践。截至20239月底,深圳、北京、浙江、江苏等地纷纷出台了数据产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规则,一定程度上破解了数据权属难题,推动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权利化。


(一)建立制度,规范数据产权登记管理体系


部分省市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先行先试,探索构建数据产权登记相关基础制度,通过规定登记程序、登记平台、登记主体、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监管主体等,对数据产权登记作出明确的指引,将数据产权登记纳入了地方法治化轨道。截至2023年9月底,深圳、浙江、江苏、北京均已出台地方性文件,规范数据产权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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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各地数据产权登记的相应规则,由于对数据产权性质的认识不同,各地在登记对象、登记主体、保护模式和审查标准方面也各有不同。

在登记对象方面,各地均要求登记对象为依法取得、经过一定处理以及创造性投入、具有实用价值、商业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浙江和江苏为“数据”和“数据集”,北京和天津均为“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深圳强调为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贵州则强调对“数据要素”进行登记。

在登记主体方面,北京、江苏、浙江明确登记主体为数据持有者或数据处理者,北京和浙江还对合作处理和委托处理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深圳则实行数据“三权分置”的管理与保护模式,聚焦数据在采集、收集、加工使用、交易、应用全过程中各参与方的权利,登记主体享有相应的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和数据产品经营等相关权利。

在保护模式方面,呈现出两种模式。一是江苏、北京、浙江、天津依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数据予以登记,由各省、市知识产权局作为统筹主管部门。二是深圳和贵州以新型财产权为思路,通过数据分类确权,率先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和数据产品经营“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框架,并建立了覆盖数据流通交易全流程、各环节的登记体系,两地分别以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作为统筹主管部门。

在审查方式方面,各地由登记机构或登记平台进行形式审查,深圳和贵州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还强调利用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深圳要求数据首次登记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包含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真实性、合法性情况的实质性审核材料。此外,深圳还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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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搭建平台,完善数据产权登记基础设施


早在2015年,北京便成立了全国首家数据资产登记服务机构——中关村数海数据资产评估中心,为数据资产登记确权赋值。目前,深圳、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福建等地均已上线可办理数据产权登记的平台系统,申请者通过“存证-登记-审核-公示”等环节后,可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在数据要素流通中“不能交易”及“不敢交易”的问题,进一步推动数据资产的价值挖掘、权益保护和合规交易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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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索创新,扩大数据产权登记应用场景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作为持有数据的合法凭证,用于数据的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各地以数据为关键要素,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在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数据知识产权许可、数据交易等方面加速创新,促进数据要素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未来,北京、广东等地还将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法律监督中的运用,充分发挥登记证书的证明效力,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

在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北京、深圳、浙江、江苏等试点示范省市立足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全链条规范服务,积极探索形成规范的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创新性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如杭州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的“存证+登记+存储”平台体系建设,对数据采集脱敏、存证存储、评估融资、融后处置等环节进行探索实践,并出台《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服务规程》省级团体标准。目前,已有14家数据企业以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实现融资9700万元。江苏联合苏州银行、南京银行、泰隆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数据知识产权权利人大量资金支持,南京、无锡、南通、扬州等城市均落地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开创了以数字人民币的形式为企业发放数据知识产权贷款模式。目前,已有11家企业以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实现融资68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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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月,江苏颁出首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


在数据知识产权许可方面,江苏徐州市将数据知识产权许可应用于高校专利转化,将获取登记证书后的数据许可给高校,高校利用数据资源通过专利可视化手段,以直观的方式展现专利成果的创新要点、技术特点、商业价值和潜力,为研发人员、企业家和投资者提供决策支持,促进了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应用。

在数据交易方面,深圳通过与数据交易所合作,将登记证书作为数据卖方合法持有数据的基础凭证,便利企业数据进场交易。此外,深圳还积极推动登记证书在数据资产会计入表、数据要素统计核算等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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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数据产权工作既是促进数据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的必要条件,也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目前,我国数据产权制度建设和探索仍处于初级阶段,数据要素市场尚处于培育期,在数据确权、定价和交易上仍存在诸多难题。成都应抢抓机遇,积极开展数据产权登记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并借鉴北京、深圳、广东、浙江、江苏等地推进数据产权登记的相关经验和做法,明路径、建平台、拓场景、增主体,加快构建符合成都实际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动能。


(一)明细发展路径,构建“三权分置”数据产权制度框架


登记体系是数据确权的逻辑起点和基础设施,可借鉴深圳经验,基于构建新型物权思路,在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参照不动产登记、专利登记,对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进行确权登记,构建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推动组建市级数据管理机构,协调推进全市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加快探索产权、定价和收益分配等相关机制。尽快出台成都市数据条例,探索制定数据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的目的、功能、主体、登记机构、内容、流程以及登记各参与方权利义务,建立覆盖数据流通交易全流程、各环节分别登记的体系,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


二)突出地方特色,完善数据产权登记标准规范体系


登记存证平台是支撑数据产权登记的重要基础设施。可借鉴深圳、浙江、江苏等地经验,开发建设数据产权登记存证平台,承接数据产权的申请、审查、公示、公告、发证等登记业务办理,增强数据产权登记平台与地方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的互联,促进市域内外数据产权登记和交易平台的互联。加强省市联动,加快建设四川数字资产交易中心,完善数据流通交易基础设施。研究制定数据产权运用和保护制度标准规范、操作指引。根据成都数据要素市场发育程度、数据产业发展情况、数据商产品交易模式和数据资源登记习惯,结合既有公共数据运营基础,研究制定公共数据确权授权规则标准,系统推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为数据产权制度构建提供成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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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数字资产交易中心官网


(三)扩展应用场景,提升数据资源的资产属性和资产价值


成都拥有超大城市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可选择电力、税务、气象、社保等信息化基础扎实、数据资源丰富的部门进行公共数据资产登记试点,破解公共数据资产流通所面临的互信、确权、定价、安全和监管等难点问题,进一步推动数据资产化管理。同时,积极探索将数据产权登记应用于企业数据资产确认、融资抵押等领域,加速推动数据确权与资产化,把“死数据”变成“活数据”。通过数据产权登记、数据资产评估实现以数据为资产单位的交易、质押、信贷等,拓宽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降低融资成本。


(四)完善配套支撑,激发企业参与数据产权登记的积极性


数据产权登记属于自愿登记,足量的市场主体参与是数据产权登记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在平台搭建、数据收集和传输过程中,充分运用“数据可用不可见”隐私计算、区块链存证等可信技术相关技术,在数据确权登记过程中充分保障企业数据安全。同时,建立完善数据产权登记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降低企业登记成本。另一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国有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企业率先在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和数据产品挂牌、交易、开放等活动,对企业的数据首登记、首挂牌、首交易、首开放等给予奖励。对参与数据产权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的企业可以享受数商资格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应的产业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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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部分图片来源:四川数字资产交易中心官网、“江苏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图虫

参考文献:

1. 程啸.论数据产权登记[J],法学评论,2023(4):137-148.

2. 刘晓春,杜天星.数据要素市场建构中的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登记[J],中国对外贸易,2023(7):36-38.

3. 秦元明.数据产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N],人民法院报,2021年4月29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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